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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二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九江仟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大迈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仟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迈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二初字第358号原告九江仟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长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美玲,该公司员工。被告九江大迈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五新原告九江仟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大迈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九江仟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江大迈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迈-欧洲风情街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向支付被告三万元作为预付款,被告应在合同签约施工20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工作。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将三万元预付款给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施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预付款3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损失。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大迈-欧洲风情街合作协议》一份及2014年11月27日被告出具的收据和浦发银行汇款单各一份、违约告知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签订广告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2015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违约告知函一份,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3万元。被告九江大迈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迈-欧洲风情街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向支付被告三万元作为预付款,被告应在合同签约施工20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在原告公司大门外安装并设计一些3D全息投影的设备、虚拟迎宾系统和制作宣传软件,目的是用于原告公司大门口的宣传施工项目工作。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报11月27日将三万元预付款通过银行汇款给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施工,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书面向被告催促并主张返还预付款,被告却置之不理,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确定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定作人依约给付报酬,被告作为承揽人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安装用于宣传原告公司形象的3D全息投影设备及宣传软件等工作。原告依约给付了预付款,但被告却至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预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计算的起始时间应自原告向被告主张之时确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江大迈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九江仟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款3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直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定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被告九江大迈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