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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代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代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建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