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田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田某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被告田某丙。被告田某丁。被告田某戊。被告田某己。被告田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田某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某甲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辰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