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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田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田某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被告田某丙。被告田某丁。被告田某戊。被告田某己。被告田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田某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某甲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辰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