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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龙章、黄丽玲与黄丽玲、高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章,黄丽玲,高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朱龙章,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黄丽玲,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东山县,现住东山县。被告高永胜,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章与被告黄丽玲、高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龙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朱龙章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进林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