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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洪莲与莫海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莲,莫海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梁洪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莫海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上述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执行处置被执行人莫海毅名下的房及车房以偿付本案债务,由于该过程涉及评估、拍卖,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