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作伟与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作伟,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罗作伟。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路。法定代表人刘建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罗作伟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冷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代理审判员 兰思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曼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