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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建辉、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建辉,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先锋村湖南天心环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家文,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杰,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建辉,女。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英才小区3片**栋***房。法定代表人:周建辉,主任。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傲霜,男。再审申请人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建辉、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