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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锦玉与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玉,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58号原告:黄锦玉,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何伟鑫,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进海,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冬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玉诉被告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黄锦玉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