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陆柳平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872号原告:陆柳平。委托代理人:农建军,北京大学(南宁)附属实验学校教职工。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研究所,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法定代表人:闭正辉,该所副所长。案由:劳动争议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5月8日待裁事项:原告陆柳平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陆柳平负担。审判员聂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黄丽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