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阮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阮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23533.3元。现本院已将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惠某某。现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