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522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律红光,萧县黄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男,1982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元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