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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522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律红光,萧县黄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男,1982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元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