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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世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79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伟,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文盲半文盲,捕前系某某商务酒店领班,住贵州省织金县龙场镇。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某,贵州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伟及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王世伟在本市云岩区北京路某某商务酒店8709号房间,使用酒店通用门卡将该房门打开,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房间手提包内的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盗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俱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世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王世伟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王世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世伟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王世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指认笔录,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世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世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世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作案工具某某商务酒店客房通用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吴 芸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学斌第?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