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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占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陈占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占齐,男,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占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5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占齐银行存款735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松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