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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姚志国与王本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国,王本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41号原告:姚志国,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马晴雪,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传,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国诉被告王本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志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王本传价值317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本传的银行存款3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里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