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阿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阿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闽刑执字第247号罪犯张阿柳,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阿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阿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根据罪犯张阿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张阿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阿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张阿柳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133元,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院审理期间,未能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消费台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阿柳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阿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阿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33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培新审判员 林标礼审判员 林小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清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期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期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