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建英与史林冲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英,女,1971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林冲(又名史进),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博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史林冲的银行存款31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