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梅与赖福生、王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赖福生,王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5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福生,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小珍,女,汉族,1963年7月22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与被执行人赖福生、王小珍(2014)汀民初字第31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4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9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