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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委托代理人郭海莲。被告刘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强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