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委托代理人郭海莲。被告刘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强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