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康振岭与陈静雅、宋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康振岭,个体。被告:陈静雅(又名陈杰)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盐场老楼。委托代理人:董红旗,河北省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华瑞。原告康振岭与被告陈静雅、宋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康振岭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振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康振岭承担。审判长张仙审判员胡德忠陪审员康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