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潘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000元,其中4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