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江中立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仙桃市宏祥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部分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仙桃市宏祥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金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立保字第00005-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72号。负责人胡红斌,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仙桃市宏祥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彭场大道中端238号。法定代表人金书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金书宏。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鄂汉江中立保字第00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向本院提出对部分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仙桃市宏祥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账户(42×××18)和在仙桃市国家税务局的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27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进力代理审判员  尹 波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