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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建坤与定州市清雪面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坤,定州市清雪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孙建坤,男,住定州市。被告定州市清雪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辉,该公司经理。公司地址定州市清风店镇清风店东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坤与被告定州市清雪面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坤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建坤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 娜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