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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国星诉被告张洪飞、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星,张洪飞,张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1350号原告李国星,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黑水镇。被告张洪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义成功乡老四家子村。被告张洪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义成功乡老四家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星诉被告张洪飞、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星于2015年5月27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国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