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奉执民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裘爱妙、庄国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裘爱妙,庄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被执行人:裘爱妙,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庄国辉,住奉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4)甬奉执民字第17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裘村镇国辉服装厂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裘村镇滨西山咀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裘爱妙、庄国辉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67182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有权以登记在奉化市裘村镇国辉服装厂(经营者为被执行人庄国辉)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裘村镇滨西山咀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9-16**)及土地使用权【奉国用(2011)第09-304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所述款项,承担案件受理费823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5449.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奉化市裘村镇国辉服装厂(经营者为被执行人庄国辉)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裘村镇滨西山咀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9-16**)及土地使用权【奉国用(2011)第09-304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