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乔艳阁、桑若涵与被告崔金亮、崔同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艳阁,桑若涵,崔金亮,崔同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62-1号原告乔艳阁,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桑若涵,女,汉族,2007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理人乔艳阁,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道威、刘培(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金亮,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崔同亮,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乔艳阁、桑若涵与被告崔金亮、崔同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6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初 宁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