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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徐巍与夏海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巍,夏海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徐巍,工人。被告夏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巍与被告夏海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巍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