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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国森与吕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森,吕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姜国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吕渐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国森与被执行人吕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姜国森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吕渐军于2015年5月8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将198100元案款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姜国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