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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285-1号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玉夫。委托代理人:王津津,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黄伦全。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伟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20元,合计诉讼费8824元,由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石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