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华武与杨球广、唐红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武,杨球广,唐红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陈华武,居民。委托代理人:石磊,郑师玲,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球广,居民。被执行人:唐红永,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华武与被执行人杨球广、唐红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华武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球广、唐红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