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白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733-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菲,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明艳,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琰军,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7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我院已查封被告名下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的房产,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持有的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作出的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白琰军在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变更、章程备案、企业注销的工商登记事项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范三雪代理审判员 张 劼人民陪审员 韩秀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古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