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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克东与王晓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东,王晓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58号原告刘克东。被告王晓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东与被告王晓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协议,被告王晓鹏已经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晓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合计2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