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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红萍与南充市中心医院、南充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萍,南充市中心医院,南充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吴红萍。委托代理人陈刚,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大北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明,院长。被告南充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府街52号。法定代表人庞光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礅,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胜平,该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萍诉被告南充市中心医院、南充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吴红萍负担。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