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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XX与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河南省周口汽车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戴忠宝(特别授权)。被告王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106号。负责人赵武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萍(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务。被告河南省周口汽车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五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河南省周口汽车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以其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