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302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风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