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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302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风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