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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霍沁瑜、王利琼与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沁瑜,王利琼,赵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霍沁瑜,女,1961年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晋城市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晋城市城区。原告王利琼,女,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山西省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现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原晓丽,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晋城市工商局职工,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俊萍,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俊晓,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沁瑜、王利琼诉被告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沁瑜、王利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霍沁瑜负担。代理审判员  貊惠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