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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超、赵文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超,赵文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2号申请人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郝万明,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赵文伯。申请人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超、赵文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申请,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刘超、赵文伯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霸执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民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屏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