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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何美鸿与苏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鸿,苏东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何美鸿。被告苏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鸿与被告苏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美鸿负担。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潘友芹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