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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龚卫国与陆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卫国,陆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83号原告:龚卫国,销售。被告:陆云军,销售。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卫国与被告陆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卫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卫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龚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