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龚卫国与陆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卫国,陆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83号原告:龚卫国,销售。被告:陆云军,销售。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卫国与被告陆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卫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卫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龚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