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关于李富莲与李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莲,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38号申请执行人李富莲,女,194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敏,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关于李富莲与李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2014)碑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