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洲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陆某。被告:吕某。原告陆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传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