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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陶福银与徐修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福银,徐修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陶福银。委托代理人王红琴。被执行人徐修贵。申请执行人陶福银申请执行徐修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福银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修贵名下无存款、有两处房产、两家公司,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陶福银及其代理人王红琴无法取得联系,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与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或被执行人徐修贵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