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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伟与于德武、么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于德武,么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636号原告刘伟,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身份证号×××被告于德武,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身份证号×××被告么玉杰,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伟诉被告于德武、么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王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