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伟与于德武、么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于德武,么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636号原告刘伟,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身份证号×××被告于德武,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身份证号×××被告么玉杰,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伟诉被告于德武、么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王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