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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诗林和李远强、吴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张诗林,男,汉族,生于1996年12月11日。法定代理人张小鸿,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7日。法定代理人周传英,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6日。委托代理人张淑华,女,汉族,生于1957年10月4日。被执行人李远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9日。被执行人吴晓红,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2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赔偿89232.47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3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远强、吴晓红的银行存款90470.47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