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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0日17时10分,在八面城镇奔腾网吧,被告人王某某趁李某从8号机更换20号机上网未及时将其放在8号机显示屏下边的黑色诺基亚手机带走之机,将此黑色诺基亚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90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伊通县公元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有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李某陈述;视频截图;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