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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曹士英与刘晓彬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士英,刘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曹士英,男,53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晓彬,男,43岁,汉族,农民。曹士英申请执行刘晓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晓彬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就没到场,此案传票也是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刘晓彬住址不详,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刑云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