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曹士英与刘晓彬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士英,刘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曹士英,男,53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晓彬,男,43岁,汉族,农民。曹士英申请执行刘晓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晓彬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就没到场,此案传票也是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刘晓彬住址不详,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刑云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