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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89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居某,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