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89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居某,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