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小华与广州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吴晓东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02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华,吴晓东,广州国信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028号原告:杨小华,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新圩镇河村二组67号。委托代理人:张达金、张达鸿,分别是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告:吴晓东,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桃园东路379号2203房。被告:广州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488号702房。法定代表人:吴晓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华诉被告吴晓东、广州国信拍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吴晓东、广州国信拍卖有限公司价值共5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州益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晓东(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8203213319)、广州国信拍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500000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学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庆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