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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马某甲,女,生于1992年4月9日,回族,不识字,农民。被告:马某乙,男,生于1989年4月9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铁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丰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