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双宁与被告张博、刘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双宁,张博,刘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何双宁,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局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流水沟街钟鼓楼*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张博,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局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大学城凤凰御景小区*期****栋*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刘爱峰,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风驰物流公司经理,住承德市双桥区大学城凤凰御景小区一期BD02栋3单元106室,身份证号×××。原告何双宁与被告张博、刘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张博、刘爱峰价值2000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