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破产清算组,王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张勋政,系该破产清算组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彭丕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谷贺堂,系原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锦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巴风看,系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破产清算组以因诉讼主体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破产清算组承担。审判长 耿艳芳审判员 江红英审判员 马声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娟 来自: